浙江新昌毒胶囊案七被告一审获刑 主犯被判11年

2013年02月08日03:59  钱江晚报

  本报讯 2月6日,新昌县人民法院对部分铬超标胶囊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王清、赖三学军、潘晓冲等7人获刑,其中主犯王清获刑11年。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0年至2012年4月,被告人王清、赖三学军等7人分别在参与管理和经营新昌县华星胶丸厂、新昌县卓康胶囊有限公司、新昌县瑞香胶丸有限公司相关胶囊生产期间,多次将工业明胶掺入食用、药用明胶中生产胶囊,并予以销售。经检测,被查封、扣押胶囊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。

  据此,法院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十一年;判处被告人赖三学军、潘晓冲、郑长火七年至五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;判处被告人章芹翠、王美妃、王天明三年至十个月有期徒刑,缓刑四年至一年不等,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。

  同时,对上述被告人处以12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。 本报记者 史春波

(原标题:新昌“毒胶囊案”一审7人获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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